为确保我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形象和品位,维护征收人、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友好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制定出台《方案》的必要性
我区棚户区改造自2009年启动以来,在市、区合力推动、多方协调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变城市面貌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国务院2015年6月25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并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前,我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尤其是经济下行压力和房地产市场风险的加大,影响到棚户区改造工作正常推进。制定《方案》一是与国家和省政策保持一致,为下一步棚户区改造提供政策支撑。二是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消化存量住房,又有利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推进。三是通过货币化安置,可以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
二、文件拟解决的问题及措施
《方案》包括目标、安置原则、安置形式、实施主体、操作规程等共五条,重点内容为货币化安置的形式以及产权调换的方式。解答百姓心中困惑。
三、制定《方案》的法律依据依据
制定《方案》的主要依据和原则,一是以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指示精神为指导,结合我区实际,以贯彻落实为出发点,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二是本着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按照积极稳妥、依法依规的原则,补充完善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支持各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
2、《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3、《关于棚户区改造直接货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伊棚改函〔2016〕26号
四、《方案》制度的具体法律及文件依据
1、法律条文依据
(1)、第四条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3-4条
(2)、第四条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8-16条
(3)、第四条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7-29条
2、文件依据
(1)、文件一(四)依据:《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货币
化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5条
(2)、文件二(四)依据:《关于棚户区改造直接货币
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