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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政发〔2015〕1号
发布日期:
2015-04-30
时  效: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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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友好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30 16:00来源:友好区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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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政发〔2015〕1号

友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友好区城镇低收入

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部门:

现将《友好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友好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


友好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为促进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及《伊春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区域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标准的家庭。

第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步解决,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公平公正的原则。

友好区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由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房管中心、物业公司、各社区等单位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伊春市保障住房要求,我区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3平方米。

第五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国家补贴额度与我区保障户数确定。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实行一年按户一次性发放形式。经审理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各社区向区房管中心提报明细,并张榜公示15天。区房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审理汇总后, 形成全区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由社区、民政局、房管中心领导签字,并通过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送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贴款与明细表送交银行打卡发放。

第六条 实物配租由区民政局根据保障顺序实行分配。

实物配租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中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为主,由政府直接向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提供符合其家庭状况的公有住房。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我区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1.00元/月平方米。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市、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三)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应当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廉租住产权为人民政府所有,按现行直管产公有住房管理。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在当地租住一套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居住在一起。

(二)申请家庭符合友好区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城市低收入待遇证明。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书面申请书,并注明申请的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7 天,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机构。

(三)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与登记。经审核合格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责成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责成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诉。

第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及住房保障机构相关单位按已登记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困难程度、申请顺序、保障方式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房管中心、社区)或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民政局、社区),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布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十八条 区房管中心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实物配租档案由民政局配合房管中心建立。

第十九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社区及民政局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民政局、社区会同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并结清有关费用: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 回廉租住房的,区民政局、物业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方式或依法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日常管理。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轮候及腾退工作;物业公司负责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管理,保证房屋正常使用,并且负责房屋租金的收缴,租金收入直接存入区财政局专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机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规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机构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严格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保障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区监察局:    3298088

区民政局:    3299859

区房管中心:  3298207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加强组织领导

组长:   刘剑铭   区委常委、副区(局)长

副组长: 高向尧   纪委副书记、 监察局局长

成员:            民政局局长

张玉君  区住建局局长

王 岩   房管中心主任

赵宇峰  物业公司经理

王永生  双子河社区主任

颜秀芬  铁兴社区主任

张文利  前进社区主任

王玉君  向阳社区主任

朱世君  滨水社区主任

陈淑贤  保安社区主任

刘红岩  先锋社区主任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文字)政策解读: /zfxxgkcsb/zc/zcxd/2021/03/7957.html

(问答)政策解读:/zfxxgkcsb/zc/zcxd/2021/03/8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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