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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政发〔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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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友好区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友好区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8 09:00来源:友好区政府办公室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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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政发〔2021〕10号

区属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友好区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友好区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我区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临时救助时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8〕23号)和《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黑民规〔2020〕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上甘岭镇、各街道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一、工作目标

坚持适度救助、及时高效的原则,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托底、高效、衔接的原则,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二、救助对象

根据《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救助对象,凡符合条件的,可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及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3.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一个救助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小额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是以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为此,救助标准应参照《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即根据不同类型临时救助标准相比较,从而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四、资金保障

由区财政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区民政局于每年年初按镇(街道办事处)户籍居民和低保家庭数量作为标准,由区财政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下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一定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不断拓宽临时救助工作的筹资渠道。救助资金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社会化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

上甘岭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备用金每年一般不低于12万元,友好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每年一般不低于10万元,铁林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每年一般不低于10万元,双子河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每年一般不低于10万元,区财政或民政部门可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调整、补充。

五、救助程序

按照《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文件所规定的,申请对象(或被委托人)向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入证明、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比对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信息,组织召开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听取经办人员介绍申请原因和入户走访了解困难情况,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提出拟救助的时限、额度意见,参会人员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形成会议记录,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审批。在每月20日前录入临时救助系统,并报民政局备案。

临时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个人账户。

六、保障措施

1.区民政局是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会救助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及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协助主体;

2.镇、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可采取“先行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同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设立社会救助电话热线,“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实现窗口救助与热线救助相结合;

3.镇、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杜绝重复救助、遗漏救助、求助无门的问题;

4.镇、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录入救助系统,对救助对象开展经常性走访,每月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发放明细台账和救助档案。档案包括:临时救助对象资金发放名册电子备案表;张榜公示资料;集体讨论和审批的会议记录;一户一档的临时救助个人档案(书面申请书、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发放卡复印件、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家庭重大支出或困难情况的有效凭证)等;

5.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串用临时救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临时救助是对符合救助条件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性救助,不能等同其它专项救助或与其它专项救助资金捆绑使用,不得用于走访慰问及居民福利补助;

6.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失职的按照《伊春市低保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政策解读(问答):/zfxxgkcsb/zc/zcxd/2021/09/9356.html

政策解读(视频):/zfxxgkcsb/zc/zcxd/2021/09/9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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