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地球日”遇上“世界法律日”|保护地球环境,法律与你同行!友好区人民检察院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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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居民朋友们:
4月22日是第55个世界地球日,同时也是第61个世界法律日。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呼吁人人都能积极参与到关爱地球的行动中来。
现向广大居民朋友们如下倡议:
1.不要买“不常见”的动物当宠物
自然界是由许多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的,许多不常见的动物可能来自野生环境,捕捉和贩卖它们可能会对野生种群造成伤害,甚至推动物种的灭绝。大规模野生动物毁灭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产生严重后果。如果希望拥有一只动物作为宠物,请确保它来自合法的繁殖场所,而不是野外捕捉。我们鼓励大家支持和参与保护濒危物种的公益活动,通过合法方式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保护我们宝贵的生物多样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不要随意砍伐“森林里”的树木
树木是森林的组成部分,可以为生态系统提供多种资源,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防止水土流失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保护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呼吁公民禁止乱砍滥伐,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植树造林活动,努力节约用纸,树立绿色消费、低碳生活的环保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不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钓鱼
保护水生生态系统,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许多地方都设立了禁渔区和禁渔期,以保护水生生物的繁殖和生长,防止资源过度捕捞。我们强烈呼吁公民遵守本地区的禁渔规定,不要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钓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捕捞活动,共同营造“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良好水生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要随意“排放废水”
随意排放废水会对水体、土壤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水体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后,可能通过饮用水或食物链引起中毒,长期饮用致癌水或食用体内积聚致癌物质的生物(如鱼)或会导致癌症,影响人类健康,不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每一口新鲜空气、每一滴清水、每一片绿叶,都承载着地球的馈赠。让我们用实际行动,传递绿色力量,保护地球,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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