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 2026-11-05 15:14 来源:  伊春市友好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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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友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上甘岭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关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CU349C99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伊嘉公路与砖厂路交汇处西侧空地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我局于2026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9月20日,伊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发现,伊春市上甘岭污水处理厂自2025年9月以来在平台长期处于掉线状态。当日伊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伊春市友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勘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开展污水处理工作,目前处于提标改造工程中,尚未改造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要求,在线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将监测数据上报平台。你单位实施了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0日,提供单位: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污水处理运维具备法人资格。

 2.证据名称: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博和授权委托人李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0日,提供单位: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关博和授权委托人李鹏的身份。

 3.证据名称: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李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0日,提供单位: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4.证据名称:《伊春市上甘岭区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0日,提供单位: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上甘岭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手续。

 5.证据名称《伊春市上甘岭区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上环建审[2018]2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0日,提供单位: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上甘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已获得批复。

 6.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0日,提供单位: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上甘岭污水处理厂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上传数据。

 7.证据名称:《伊春市上甘岭区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0日,提供单位: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上甘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合规,通过环保验收。

8.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9月2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友好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事实情况。

 9.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4份,作出时间:2026年9月2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友好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事实情况。

 10.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3张,作出时间:2026年9月2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友好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对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情况和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11.证据名称:友好区上甘岭污水处理厂临时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0日,提供单位: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具有上甘岭污水处理厂日常运维和在线设备维护主体责任。

 12.证据名称:污水处理日常水质检测方案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6年9月20日,作出单位: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代管上甘岭污水处理厂运维工作以来定期开展手工监测。

 13.证据名称: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代管污水处理厂以来实验室化验设备数据记录的小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0日,提供单位: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定期进行手工监测。

 14.证据名称: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0日,提供单位: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瑞赛克(大连)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规模。

 15.证据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测在线平台截图1张,提取时间:2026年9月20日,提供单位:伊春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上甘岭污水处理厂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16证据名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提取时间:2026年9月20日,提供单位:伊春友好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上甘岭污水处理厂按照规范要求应当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上传数据。

17证据名称: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上甘岭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废水检测报告及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提取时间:2026年9月27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盛睿检测评价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上甘岭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废水水样中悬浮物指标轻微超出标准限值,其余各项污染物指标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18证据名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作出时间:2026年9月20日,作出单位:伊春市友好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李聪伟、程旭东、吴俊霆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其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0月20日以《伊春市友好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友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企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五)主要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结合《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中裁量基准:

情节:

持续时间:1年以上

联网状态:未联网

自动监测设备/监控设备的安装状况:功能未达要求

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

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小型企业),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修正金额:拾叁万叁仟元整(¥133000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叁万叁仟元整(¥13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四楼财审科411室办理缴纳罚款事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伊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春市友好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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