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友好分局关于对刘丽、刘汉忠实行终身从业禁止的公告
时间:
2026-03-12 15:45
来源:伊春市场监督管理局友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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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市场从业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友好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决定对刘丽、刘汉忠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领域、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实行终身从业禁止,现予公告。
1.刘丽,女,身份号码:232302********1027,因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2)黑0719刑初35号)。
2.刘汉忠,男,身份号码:230704********0613,因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刑事判决书》案号:(2023)黑0719刑初22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上述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使其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伊春市场监督管理局友好分局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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