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伊春市万通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示
时间:
2025-12-11 10:28
来源:友好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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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友好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规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之第三项“经营期限到期未延续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友好区交通运输局将依法注销伊春市万通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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