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伊春市拓开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示

时间: 2025-12-11 10:23 来源:友好区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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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凡从事货运运输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友好区交通运输局经核查在2025年7月1日发现,伊春市拓开道路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以来,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于2024年1月11日过期,且未按规定申办或换发《经营许可证》。此行为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若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主管部门可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规定。

友好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规定、《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之第三项“经营期限到期未延续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友好区交通运输局将依法伊春市拓开道路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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