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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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广大居民、各建筑工地:
为进一步规范友好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遏止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启用原木材小区院内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24年8月24日)正式启用。
二、堆放场位置
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位于友好区原木材小区院内(北门进入),友好路管处(友好公交15线始发站)西约300米。
三、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砖块、混凝土块等废弃物(不包括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木材等)。其他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禁止入内。
四、管理要求
1.全区各建设施工单位、物业、装修公司和个人等主体要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落实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将产生的建筑垃圾运到临时堆放场进行集中存放。
2.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友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并随车携带。运输过程中,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在规定时间内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临时堆放场,严禁随意倾倒、抛撒。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安装使用防洒落、防扬尘等封闭装置,不得超载、带泥上路、泄漏遗撒、违规倾倒。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时堆放场内分拣、焚烧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等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五、监督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从严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居民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请及时向0458-6176533举报。
特此通告。
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位置图和指示牌
友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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