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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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一、申请条件
1、国家对水产养殖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⑴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内陆水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2、对已养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使用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
5.无权属争议证明。
三、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
初审: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通过后进入下一环节。
特殊环节:对材料进行实地踏勘,审核材料是否与实际一致。
审核:对受理,技术审核等过程进行核准,核准后进行公示。
上报:公示通过后上报政府审批。
办结: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
友好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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