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区人民政府关于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时间: 2023-08-30 14:30 来源:友好区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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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324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对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区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区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通告如下:

一、区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

1、友好区司法局2、友好区农业农村局水务局3、友好区财政局4、友好区民政局5、友好区审计局6、友好区林业和草原局7、友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8、友好区卫生健康局9、友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友好区医疗保障局11、友好区应急管理局12、友好区发展和改革委局(工信局、粮食局)13、友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4、友好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15、友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6、友好区统计局17、友好区教育局18、友好区民族宗教事务局19、友好区新闻出版局20、友好区档案局21、友好区国家保密局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总数:

1、友好区双子河镇人民政府2、友好区铁林镇人民政府3、友好区上甘岭镇人民政府4友好区人民政府友好街道办事处

二、有关要求

(一)本通告发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凡本通告发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或职能依法被调整发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变动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三)无合法依据、未经公布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友好区人民政府

20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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